(一)负责全市合作基地的统筹部署,指导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引导合作基地结合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通过对合作基地所承担项目的持续支持,增强合作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
(三)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认定、考评,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合作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按照既定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推进工作;
(二)通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不断增强引领和示范能力;
(三)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对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科委;
(四)按照市科委要求,及时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并报市科委。
第十二条 合作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
(一)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二)不接受市科委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合作基地;
(四)合作基地所在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合作基地所在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市科委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合作基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调研、国际技术转移、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国际合作研发以及国际技术培训等工作,提升合作基地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第十五条 市科委择优推荐合作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及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合作基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由市科委推荐进入北京市相关人才引进计划,符合条件的享受北京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市科委支持建立合作基地联盟,并支持基地联盟成为基地成员相互学习、资源共享的平台,促进合作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第十七条 在市科委网站上发布合作基地相关工作动态,宣传合作基地相关政策,介绍具有代表性合作基地成功经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