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法人机构,在北京地区依法注册1年以上;
(二)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在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 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北京市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具有与国外机构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经验,与世界知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第七条 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北京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在北京地区依法注册1年以上;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技术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北京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第八条 依托科技园区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3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产业集群、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具有吸引海外研发机构和企业落户、有效推进园区内企业与国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园区内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保障体系,在促进相关领域产业集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九条 合作基地由市科委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二)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查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合作基地;
(四)合作基地经认定后予以授牌,命名为“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市科委负责合作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组织推进,主要工作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