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1〕5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深入实施《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充分有效地利用国际科技和智力资源,提升在京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的国际科技合作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1〕381号),规范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探索“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 合作基地是提升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北京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与“科技北京”重点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
(三)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四)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对各类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 依托企业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