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债。严格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债行为。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防止新的债务发生。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举借长期债务。
严格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职责。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运行维护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情况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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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 │举债│债务│债务│债务本金│债务利息│清偿时间│已偿债金额(万元) │剩余债│备注│
│主体 │时间│来源│用途│(万元) │(万元) │(年、月)├──┬───┬───┬────┬──┤务金额│ │
│ │ │ │ │ │ │ │小计│市财政│区县财│基层医疗│其他│(万元)│ │
│ │ │ │ │ │ │ │ │资金 │政资金│卫生机构│资金│ │ │
│ │ │ │ │ │ │ │ │ │ │自有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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