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市进一步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深入做好“总结成果、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全面化解”的工作,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1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谁举债谁负责。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县基层医疗卫生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并具体组织实施。
  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债务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先承诺后补助。各区县政府承诺在1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必要时由市医改领导小组与各区县签订责任书。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化解任务的区县,根据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结合医改综合考核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市医改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区县扣回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清理化解责任及范围
  2006年,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京发〔2006〕19号),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改革,本市开展了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并原则要求改革后严格禁止新增债务。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日常运行维护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发生时间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清理主要内容包括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改革以来,已清理化解债务情况、未清理化解债务情况及改革后新增债务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