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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十二章 文件保密制度

  第五十三条 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秘密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

  第五十四条 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

  (一)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如有欠交的文件,必须限期交回;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上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五十五条 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话。

第十三章 机要文书保密制度

  第五十六条 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保密法》,牢固树立做好保密工作的思想。

  第五十七条 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对参加各种具体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登记,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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