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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责任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责任机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期,媒体多次报道本市部分区县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并公开销售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严肃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在此项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健全共同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成立市级查处违法行为工作组(以下简称市级工作组),由市国土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委、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级工作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任务,监督检查相关区县政府责任机制落实和查处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有关信息,及时发现新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汇报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和措施。
  各相关区县政府对应市级工作组架构,成立区县工作组,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并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实行属地管理,加大查处力度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利用巡查和卫星监测等多种手段加强违法行为监控,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确保防范在先、发现及时、报告准确、制止有效、查处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乡镇政府应在24小时内予以制止并专项报告区县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48小时。
  三、发挥联动机制,确保查处及时
  各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巡查力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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