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妇联组织作用,切实维护好女性艾滋病病人、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关爱力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定期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进行随访,询问其生活、身体状况并进行劝导,消除其心理顾虑。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性病监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十七)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要做好性病监测工作,加强和完善性病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质量控制。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性病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及时治疗性病病人,加大对性病病人的综合干预力度,控制性病发病率。按照《
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将梅毒和艾滋病防治有效结合,建立健全梅毒控制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八、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区县政府要对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到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各区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和报告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十九)增加政府防治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项目经费预算,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母婴阻断、监测检测、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关怀与救治经费支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严审支出计划,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区县财政要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经费,统筹各项可支配财力,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保障职业安全。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对医务人员、公安司法干警、科研人员等职业暴露人员的保护。卫生、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防护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设施及装备,对职业暴露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免费提供预防性用药,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