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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科委、国家税务局,各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促进汽车、摩托车整车企业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安全、节能、环保性能,加大新能源汽车摩托车新产品开发力度,根据《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渝办发〔2011〕74号),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组织专家在《关于汽车摩托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决定(暂行)的通知》(渝经发〔2005〕32号)的基础上,重新研究制定了《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经济信息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和市级新产品认定的相关文件及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精神,为鼓励和促进汽车、摩托车整车企业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安全、节能、环保性能,加大新能源汽车摩托车新产品开发力度,进一步用好重庆市新产品开发的扶持政策,特制定如下整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扶持政策的补充规定:

  一、汽车、摩托车整车市级新产品认定的必要条件

  (一)汽车、摩托车产品申请进行市级新产品认定前,必须已经进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产品为特殊车辆产品,如:出口车辆、非道路机动车、军用车辆等。

  (二)申请认定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应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首次研发生产,且投产日期(以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报告日期为准)不超过2年。

  (三)申请认定的车辆产品技术性能至少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申请认定新产品的企业原则已获得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资质,且最近一次的年度考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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