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要求部分申报重点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做节能评估审查的通知
(杭经信资源〔2011〕213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你们申报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的相关材料悉。经审查,部分变压器增容800千伏安以上项目未按杭政办函〔2008〕366号文件规定,报市经信委节能审查。现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对变压器增容800千伏安以上、未按规定上报市经信委节能审查的项目,暂缓发放资助资金。
二、有关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在11月10日前出具承诺,在两个月内按规定补做相关项目的节能审查。待收到承诺报告后,我委可先将相关企业的资助资金下达给区、县(市)财政。
三、有关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要积极督促企业补做能评报告书,并按规定上报审查。审查通过后,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通知相关区、县(市)财政将资助资金发放到企业。
四、从2012年开始,申报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及市经信委的其它资助资金的项目,必须附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材料。对未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相关资金申报材料将不再受理,不再进行资金奖励。
五、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省、市有关节能评估审查的规定,促进重点产业项目节能管理,优化工艺设计和设备配置,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产业发展竞争力,促进重点产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