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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获批准的多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同时确保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本机构医疗服务需要。

  (三)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医师其他注册机关。

  负责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形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医师因定期考核不合格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第一执业点对应的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第一执业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四)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多点执业医师注册机关均有权依法给予医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需书面告知该医师其他注册机关。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应暂停在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医师注册机关对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六、其他事项

  (一)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2、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协作冠名的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按合同或协议接受本医疗机构指派到托管或协作管理的本市其他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

  3、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医师在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执业活动的;

  4、医师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经注册医疗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对口支援及其他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或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其中医师经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对口支援活动需取得第一执业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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