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
(五)申请人与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申请人与拟聘用医疗机构的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1、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2、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有效期;
3、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四、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变更与注销
(一)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重新办理。
(二)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三)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销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医师注销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