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卫医政〔2011〕094号)
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 2011〕95号)精神,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对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市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试点工作只针对第一执业地点和申请的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皆为本市医疗机构的情况。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本市国际医学园区建设与发展,鼓励在上海国际医学园区(位于浦东新区)和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位于闵行区)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医师多点执业。
鼓励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试点中要加强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医师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点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三、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