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定点护理院应建立健全内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并设置宣传栏。
第十二条 根据疾病的性质、轻重程度、治疗护理技术要求、辅助检查所需医疗设备和疾病可能的转归,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把定点护理院收治范围内的疾病病种由轻至重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定点护理院应当成立评估小组,设置评估场所,配备必要医疗设备器材。评估小组由一名分管业务的院领导负责,指定一名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副高职称以上医师任组长,一名护理经验丰富的主管护师和一名相关科室(主治)医师参加。评估小组名单报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定点护理院在办理参保人员入院手续前,应当对参保人员病情进行评估并如实填写《参保人员入院评估表》(见附件三)。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参保人员感知、认知、思维判断、行动、生活自理各项能力及主要病史、本次入院主要专科情况等。对不符合护理院收治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得办理住院手续;对有住院指征、符合护理院收治范围的参保人员,不得推诿。对拟收治入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参保人员入院评估表》上拟定医疗护理方案,包括护理等级、治疗护理原则、主要药物使用、康复计划、进一步辅助检查、可能转归等。
定点护理院评估小组完成评估后,对照疾病分类,按护理院等级标准作出护理院收治或不收治的决定。原则上一级护理院对应收治一类疾病患者,以此类推。超过本级护理院收治范围时,由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评估小组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上级护理院可以收治下级护理院收治范围内的参保人员。
第十五条 定点护理院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就医环境,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合理的服务;在醒目处张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严格按医疗护理操作规程执行,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定点护理院在收治参保人员时,应当认真核对医保就医凭证。参保人员入住护理院后,定点护理院应当精心护理,按要求做好医疗护理记录。对住院满一个月的参保人员治疗护理效果应当进行阶段评价,并如实填写《参保人员住院阶段评价表》(见附件四)。对病情明显好转或稳定、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必须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对病情无明显好转或者加重的参保人员,应当加强治疗护理,必要时应当及时转院,以免延误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