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环保、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医疗保险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九)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负责计算机管理、软件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第五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定点规划,受理本统筹范围内护理院的定点申请;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依据条件标准进行现场验收检查,拟定定点名单;向社会公示后确认定点资格,发放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定点护理院实行分级管理。护理院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级护理院、二级护理院、三级护理院。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护理院规模、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医疗仪器、服务品质、社会评价、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等(见附件一)。根据护理院等级综合考虑医保付费标准。定点护理院原则上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与其等级相对应的医疗护理服务。
  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护理院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约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签订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内,定点护理院应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续签。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满仍未续签,将暂停定点单位结算服务。
  第八条 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护理院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取得定点资格的护理院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信息管理部门的要求配置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技能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
  第九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定点护理院医保软件的变更、测试和验收。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护理院与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连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连;服务器IP地址一经设定不得擅自修改,以保证医保软件的正常联网运行。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和信息管理部门发现定点单位有病毒侵入或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可以立即切断该定点单位的网络连接,并可结合考核予以处罚;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定点护理院应当按要求做好诊疗、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工作,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就医,及时准确地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编码(ICD-10)。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