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的管理,根据《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护理院,是指已与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主要收治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长期卧床且需要接受医疗护理、医疗康复和晚期姑息治疗的老年慢性伤病参保人员,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治疗、临终关怀服务的护理院。
定点护理院收治符合以上条件的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结付。
第三条 护理院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护理院设置基本标准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法规和政策。
(三)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社会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
(四)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执业资质并已正常开业一年以上。
(五)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设置规划,护理院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本单位工作人员应保尽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
(八)参加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并执行中标价格。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护理院,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医保定点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三)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五)护理院工作人员花名册、医务人员执业代码名册电子版;
(六)提交申请前一年度的业务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