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1〕29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定点护理院:
为了促进医疗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的管理,根据《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暂行办法》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落实。各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在坚持《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操作规则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贯彻意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并按“五统一”要求逐步推进,以促进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管理的进一步规范,推动我市医疗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各医保定点护理院,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
(一)从《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各医保定点护理院要抓紧做好准备,从2012年1月1日起,应当按《暂行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参保人员入院评估、住院阶段评价、执行国际疾病分类编码(ICD-10)、护理院等级评定申请等项工作。
(二)各定点护理院要认真对照《暂行办法》管理要求,对护理院人员配备、科室设置、设备完善等方面情况组织自查自纠,按要求落实,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2012年7月1日起,我们将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指标纳入年度考核。
(三)各统筹区今后新增的定点护理院,应当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要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制订经办工作流程,组织培训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同时注意收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及时汇总上报。
四、各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2011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贯彻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医疗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