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基本程序,将党务公开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项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搞好公开的有关工作。
(一)制定目录。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委基层党务公开目录。
(二)实施公开。本委各级党组织和有关责任处室,根据《市经信委基层党务公开目录》进行公开。本委机关有关责任处室和直属单位根据《市经信委基层党务公开目录》(附表1),提出预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经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责任处室应填写《市经信委基层党务公开信息发布(更新)审批表》(附表2),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本单位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进行公开。
(三)更新维护。党务公开的内容要定期或限时更新,对公开的载体要安排专人维护,明确责任,确保党务公开的经常化、规范化。
(四)收集反馈。通过设立意见箱、民主恳谈等形式,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五)归档管理。设立党务公开台帐,做好日常登记工作;收集已公开过的党务公开相关资料,建立党务公开档案,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党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 “一岗双责”,把分管工作和党务公开紧密结合起来,指导分管单位(处室)做好党务公开工作。委成立基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反馈、具体指导。组长由党委书记、主任担任,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驻委监察室。各直属单位党组织要相应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抓好工作落实。
(二)健全完善机制。一要建立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说明。二要建立申请公开制度。党员、群众可按有关规定向基层党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不作公开,但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三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适时组织党员对党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