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和具体措施,落实领导分工,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监管责任;将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把城市绿化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教和督促村(居)遵守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配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损害城市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
《条例》规定的职责,制定城市绿化阶段性目标,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行动。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发改、规划、国土、财政、价格、环保、住建、农(林)业、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按
《条例》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要建立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城市绿化监管职责情况的监察,依法追究有法不依、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本区县城市绿地规划,严格按照
《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规划用地的各类违法情形进行全面清查整顿,严肃处理。
建立绿化植物疫病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疫害事件应急预案,禁止使用带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绿化;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制定预防和应对突发事故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绿化植物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排除隐患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