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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的通知
(汕府〔201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汕头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地方特点,是我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一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公布施行将对我市城市绿化事业起到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加强我市的城市绿化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学习宣传
  《条例》是我市关于城市绿化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巩固我市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成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幸福汕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各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熟悉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级司法、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社区和农村,广泛宣传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普及绿化法规和科学知识,使《条例》深入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要通过宣传,增强城市各行各业、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绿化意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加绿化、美化城市环境的活动,自觉维护城市绿化设施,抵制违反《条例》规定、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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