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拓宽筹资渠道。省政府出资成立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探索发展港口码头的筹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运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水运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运建设项目,可采用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等办法筹集建设资金。
3、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水运基础设施和经营性设施建设及养护,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大宗货源企业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
(四)加大政策扶持。
1、简化水运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按照“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快前期工作,加大项目支撑,增加项目储备,逐步形成“规划一批、论证一批、储备一批、在建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各级涉及水运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水运项目审批手续。列入规划并由省内审批的水运建设项目(含预备项目),可视同省已批准立项,直接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于国家、部、省重点项目,确需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待批阶段开展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可实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除土地、环保、水利和移民实行独立评审外,其他的支撑性文件实行统一组织、同时评审、并联审批。
2、实施税费优惠。水运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项目同等优惠政策;免征省级以下各项行政收费;港口内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物流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以电养航政策。支持船舶标准化建设,对新建造的标准化船舶免征一年货港费。
3、对利用贷款等融资方式建设的水运基础设施实行有偿使用。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采取贷款等融资方式建设(改造)的航道、船闸等水路交通设施,试点开征船舶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
(五)强化水运资源保护。
1、加强岸线资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控制对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坚持港口建设优先的原则,加强“一纵五横”干线航道岸线资源使用的统一规划,防止多头审批、浪费和破坏资源。保护优良建港岸线,妥善协调港口岸线利用与城市建设、城市中心区港口码头岸线利用与城市景观带建设的关系,未经交通运输部门同意不得改变规划岸线用途。各市州尤其是岳阳、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常德、益阳等市,对水运发展所需储备的岸线资源和后方陆域用地要认真研究,已经编制港口总体规划而未充分考虑港口岸线和后方陆域保护的,必须根据要求在年内尽快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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