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强化环境经济和资源利用政策。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政奖励、土地使用权及出让等经济激励政策和补偿机制,鼓励产污强度大、环境污染重的企业主动退出。严格控制对高环境风险企业的信贷规模,严格有色金属工业企业上市、再融资的环保核查。大力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污染鉴定和赔偿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制度,研究制订矿产资源开采权与历史遗留固废治理和矿山生态恢复相捆绑的政策。
(二十六)健全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整合相关渠道资源,通过“以奖促治”等方式,逐步建立由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资金积极参与,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带动地方、企业和社会投入。
(二十七)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组织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健康危害预防和诊治,方面的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建立企业信息披露制,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企业违法违规现象、事件,遏止污染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及时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和重金属污染事件查处情况。
六、形成促进有色金属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合力
(二十八)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成立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长任主任,分管副省长任副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省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评估和督促全省有色金属产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通报工作实施情况。
(二十九)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省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办公室全面负责部门联络、监督指导、信息发布等日常工作,制订阶段性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督促下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各级政府是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期全面完成任务。
(三十)分解任务,考核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实施方案的目标指标、任务等分解落实到各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制订年度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进行跟踪督办和年度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缓慢、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实行“区域限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