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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有色金属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十二)严格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严格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把现有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和企业,各市州要制定并落实重金属污染物年度削减计划。加强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对于涉及一类重金属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发。
  (十三)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抓好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推动重金属排放企业自测能力建设。列入《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企业污染源必须安装能检测相关重金属因子的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点区域水、空气、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及时掌握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十四)抓好工业污染源治理。加强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重金属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加强废气重金属污染治理,减少或杜绝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
  (十五)严格危险废物管理。从严控制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产生和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经营行为。积极探索和制定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全省危险废物交易平台,危险废物转移必须通过该平台交易。
  (十六)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环境安全隐患巡查机制,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县级环保部门每月开展一次有色金属产业环境安全隐患巡查,省级环保部门加强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实施重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和检查。采取严格措施整治违法企业,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
  (十七)建立污染事故预防、预警与应急机制。规范企业日常环境管理,提高企业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在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建设环境应急处理处置设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各级各部门、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污染事故预防、预警与应急体系及保障机制,确保能做好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十八)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编制铅、锌、锑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和推广计划,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面向企业和基层管理部门的清洁生产培训。国家和地方污染治理资金优先支持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从源头减少“三废”的产生和排放量,提高金属回收率、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尾矿及冶炼渣综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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