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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有色金属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五)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矿产资源勘察、开采准入条件,综合整治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对锡、锑、钨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六)严格行业环境准入。提高有色金属产业初级产品加工及有色金属再生项目的准入条件,严格环保审批,实施行业准入公告制度。对次氧化锌生产规模小于10000吨/年、氧化锌生产规模小于8000吨/年、硫酸锌生产规模小于10000吨/年,对生产规模小于国家产业准入条件的铅、锌、铜冶炼以及铝、钨、锡和锑新改扩建等项目不予审批,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遵循区域“等量置换、资源保障”的原则,严格项目前期论证和审批。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地区的有色金属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七)依法关闭非法和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企业。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非法企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超标排放经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或居民集中区达不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一律关闭。
  (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产业政策,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和实施有色金属产业落后产能淘汰措施,进一步扩大有色金属产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范围,将限期淘汰任务分解到各市州,落实到企业。禁止被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向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
  (九)培育一批重点骨干企业。推动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资源配置、产业重组等措施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十)加快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引导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向有色专业工业园区聚集,实行重点监管,集中治污,在非工业园区的有色金属新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对经环保部门审批,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整治整合达到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并向有色专业工业园区集中。
  (十一)大力发展有色金属循环经济。鼓励有色金属再生企业提高技术装备和环保水平,支持大型冶炼企业发展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产业。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完善全省废旧有色金属资源回收体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进和规范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抓好清水塘、永兴、汨罗、衡东等有色金属循环经济园区的环境保护升级工作。
  三、强化对有色金属产业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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