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区域、行业的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