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把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作为关心群众、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并定期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本级卫生、人事、财政部门,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和省核定编制标准,科学合理核定辖区中医医疗机构的编制,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及时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同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发展需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编制,为基层群众提供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强化政府责任,按照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逐年增加。要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提高公立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经费补助标准。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实行中医特色服务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并与财政补偿挂钩,考核合格的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范围内津贴由财政全额拨款。市本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中医药发展专项经费,重点扶持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的中医诊疗和急诊科抢救仪器设备的配置,中医院特色评价奖励、人才培养、学科(专科专病)建设、中医药继承、科研创新、农村和社区中医药体系建设、适宜技术推广、中医科普宣传等项目。各县(市)区每年要设立不低于50万元的中医药发展专项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疗保障政策。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积极推荐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费用支付报销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按照中西并重的原则,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订、临床使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鼓励使用中医药。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县级中医医院可以执行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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