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1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1〕384号)
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2011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725号),福州市、厦门市2011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呈报的福州市和厦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将福州市境内643.1645公顷农用地(耕地405.82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1206.1385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将厦门市境内337.5343公顷农用地(耕地85.6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419.5661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批准福州市建设用地1465.51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791.4879公顷;批准厦门市建设用地485.435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342.0573公顷。(批准用地情况见附件)。
二、福州市和厦门市应依据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落实具体用地位置。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用于城市交通运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服、工矿仓储、住宅等建设,其中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宅用地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