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审查意见后,可以直接协调处理或者转起草单位处理,按照审查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具体制度由市法制办另行制定。
(四)办公厅业务处室在拟制文件时,应根据文件性质在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单“是否属规范性文件”一栏内填写“是”或“否”,如属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将拟发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报备说明等材料一并送秘书一处进行发文审核。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涉及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在“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公报》上公布。
四、备案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法制办备案。
(一)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但转发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且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实行备案审查。
(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参考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9号)规定,报备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文件涉法内容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依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