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加强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时,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调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将双方的理由和依据列明,报市政府协调。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或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上报市政府。
(四)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简化制定程序。
三、制发与公布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文件应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注重实效,切实解决问题,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各部门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在向市政府请示时应予以注明,并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市法制办。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起草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查、论证意见等内容;有关材料应包括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包括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情况)及有关参考资料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还应当提交专门的听证、论证材料。
(二)起草单位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有关程序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收文登记,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报送部门应及时予以补正。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不符合程序要求的,直接予以退文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到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等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审议后有重大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再次签批到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发布时间紧、涉及面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提请市法制办提前介入。
(三)市法制办发现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应通过市政府办公厅要求起草单位及时补正。在10个工作日内无法补正的,应将材料退回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起草单位的意见,起草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补充说明、依据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