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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0〕134号)


各市、县(市、区)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

  现将《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建发〔2010〕235号)和《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的通知》(商建函〔2010〕7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商务、财政、经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在2010年10月20日前集中开展一次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专项检查,对中标生产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备案销售网点及购买农户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是企业、个人倒卖标识卡行为;二是中标生产企业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发标识卡、对1件产品配置多张标识卡、对产品配置不匹配的标识卡、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等行为;三是销售网点抽卡销售、未规范录入非补贴用户购买信息、以机卡分离方式转移标识卡等行为。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检查情况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

  二、加强销售网点补贴兑付工作的管理。家电下乡产品补贴兑付工作按照销售网点负责制形式进行管理,即谁销售谁负责协助农户办理补贴兑付。对补贴兑付率低的销售网点,要及时采取警告措施,必要时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三、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业务指导。各级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国家有关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传达给企业及销售网点,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对企业和销售网点故意违反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严肃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商建发〔2010〕235号)(略)

  2.《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的通知》(商建函〔2010〕79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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