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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由税务机关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至60%的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60%至1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至3倍的罚款。
11、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按以下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70%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十、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国税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国税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节较轻的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国税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五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五十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十一、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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