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逾期30天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30天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逾期不改正或纳税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逾期不改正或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000-5000元罚款。 |
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情节轻微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或其他后果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较大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6、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2、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九、偷税(妨碍追缴欠税、抗税等) | 1、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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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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