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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虚开、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虚开、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发票印制管理规定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印制发票的企业,情节较重或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2、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1、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可以并处20%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0%以上50%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八、未按规定接受税务管理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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