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60%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4、拆本使用发票的;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对第一次违反“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管理规定,且属单张发票单笔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不予处罚。 2、对其他情节轻微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元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100元罚款。
3、情节较重的(含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一次25份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处200元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400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 1、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2、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3、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丢失已开具发票一次在2份以下,且已尽了注意与保管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2、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空白发票一次在10份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罚款。 3、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空白发票一次在11份以上25份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处200元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
4、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空白发票一次26份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处500元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罚款。
5、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联,个体工商户每次处50元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每次处200元罚款。 6、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发票,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法虚开、代开发票 | 1、违法虚开、代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