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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张春艳同志天津市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张春艳同志天津市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决定
(津政发〔201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张春艳,女,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1995年4月参加工作,历任天津市板桥劳教所办事员、科员、副大队长和天津市女子劳教所副大队长、大队长等职。2011年2月27日不幸病逝,年仅36岁。
  张春艳同志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诚,对劳教事业无限热爱,信念坚定,业务过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始终战斗在管教一线,一贯表现突出,勇挑重担,危难时刻奋不顾身,对劳教人员坚持严格、依法、文明教育管理,探索总结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成功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劳教人员,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出不平凡的成绩,生前先后被评为全国教育转化工作先进个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第二届天津杰出(优秀)青年卫士、全市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优秀干警等,荣立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2011年8月被司法部追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
  张春艳同志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和公务员队伍的优秀代表,她的先进事迹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基层劳教干警的时代风貌和我市公务员尽职履责、献身事业的良好形象。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市人民政府决定追授张春艳同志"天津市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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