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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结婚登记颁证服务暂行规范》的通知


  (一)具备较强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二)熟悉婚姻登记工作和当地婚姻习俗;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备庄重的气质和良好的外表形象;

  (五)能准确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楚,声音洪亮。

  第十七条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婚姻登记机关,至少配备2名颁证员。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5000对增配1名颁证员。

  第十八条 颁证员的仪容、仪表、仪态要求:

  (一)仪容庄重美观,整洁卫生。颁证员应保持头发干净整齐、长短适宜,忌发型怪异。男颁证员应体现传统庄重、自然得体的风格,每天修面剃须,不留胡须;女颁证员应体现庄重典雅、秀美大方的风格,化淡妆上岗。颁证员应注意口腔卫生,保持口齿洁净。

  (二)仪表风格协调,修饰得体。颁证员应着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制发的工作装,佩戴胸牌上岗,做到整洁庄重、简约大方。

  (三)仪态稳重端庄,自然大方。颁证员站姿应自然优美、轻松挺拔,站立时身体端正、挺胸收腹、两肩持平、目光平视、嘴唇微闭、面带笑容;走姿应自然大方、充满活力,行走时上身挺直、头正目平、收腹立腰、嘴唇微闭、面露笑容、步伐稳健、摆臂自然、动作协调。

  第十九条 颁证员应注意控制颁证场所氛围,在结婚证颁发给新人前应庄重严肃;在结婚证颁发后,以温馨喜庆为宜。

  第二十条 颁证员祝福新人时,要正视对方、目光柔和、表情自然、笑容真挚。

第五章 颁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颁证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告知: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宣誓:新婚当事人在国徽下宣誓;

  (四)发证:把结婚证颁发给双方当事人;

  (五)祝福:祝福新人幸福美满,白头偕老。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适当增加互换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环节;也可根据当事人需求和工作实际,组织集体颁证仪式等特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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