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较强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二)熟悉婚姻登记工作和当地婚姻习俗;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备庄重的气质和良好的外表形象;
(五)能准确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楚,声音洪亮。
第十七条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婚姻登记机关,至少配备2名颁证员。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5000对增配1名颁证员。
第十八条 颁证员的仪容、仪表、仪态要求:
(一)仪容庄重美观,整洁卫生。颁证员应保持头发干净整齐、长短适宜,忌发型怪异。男颁证员应体现传统庄重、自然得体的风格,每天修面剃须,不留胡须;女颁证员应体现庄重典雅、秀美大方的风格,化淡妆上岗。颁证员应注意口腔卫生,保持口齿洁净。
(二)仪表风格协调,修饰得体。颁证员应着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制发的工作装,佩戴胸牌上岗,做到整洁庄重、简约大方。
(三)仪态稳重端庄,自然大方。颁证员站姿应自然优美、轻松挺拔,站立时身体端正、挺胸收腹、两肩持平、目光平视、嘴唇微闭、面带笑容;走姿应自然大方、充满活力,行走时上身挺直、头正目平、收腹立腰、嘴唇微闭、面露笑容、步伐稳健、摆臂自然、动作协调。
第十九条 颁证员应注意控制颁证场所氛围,在结婚证颁发给新人前应庄重严肃;在结婚证颁发后,以温馨喜庆为宜。
第二十条 颁证员祝福新人时,要正视对方、目光柔和、表情自然、笑容真挚。
第五章 颁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颁证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告知: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宣誓:新婚当事人在国徽下宣誓;
(四)发证:把结婚证颁发给双方当事人;
(五)祝福:祝福新人幸福美满,白头偕老。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适当增加互换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环节;也可根据当事人需求和工作实际,组织集体颁证仪式等特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