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在每对结婚登记办理完毕后,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行结婚登记颁证仪式。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增加颁证仪式个性化环节或邀请亲友参加的,应提前现场预约。
第三章 颁证场所
第八条 颁证仪式在婚姻登记机关的颁证厅内进行。每个婚姻登记机关应至少有一个独立的颁证厅,颁证厅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第九条 颁证厅应宽敞、明亮、整洁;室内装饰应体现庄重、温馨和神圣的氛围。
第十条 颁证厅内应设置国徽、国旗。国徽设置于背景墙正中,国旗设置于国徽右侧,国徽下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字样。
第十一条 国徽正前方应设置颁证台,颁证台前应标明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婚姻登记标识和登记日期。
第十二条 颁证厅内应摆放座椅,设置亲友观礼席,不少于6座;配备音像、灯光设备。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设化妆室、更衣室。
第四章 颁证员
第十三条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由颁证员来组织开展。市民政局负责颁证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证书的制发工作。
第十四条 颁证员应为经培训合格、持有《北京市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的婚姻登记员;也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相关领导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市民担任特邀颁证师。特邀颁证师不需取得资格证书,但应熟悉颁证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颁证员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结婚证颁发仪式;
(二)向当事人询问并核实相关事项,告知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三)见证新婚当事人宣誓;
(四)为新婚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五)祝福新婚当事人。
第十六条 颁证员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