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结婚登记颁证服务暂行规范》的通知
(京民婚发〔2011〕479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弘扬“文明向上、适度从简、内涵丰富、理性高雅”的现代婚俗文化,引导婚俗改革,促进首都和谐婚姻家庭建设,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和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024-2011)》,制定了《北京市结婚登记颁证服务暂行规范》,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结婚登记颁证服务暂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倡导文明健康的婚姻文化,积极推动婚俗改革,促进首都和谐婚姻家庭建设,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024-2011)》,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婚姻登记机关举行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应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四条 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免费为当事人提供结婚登记颁证服务。
第二章 公告提示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公示颁证服务内容,提示当事人参加结婚登记颁证仪式的着装、可邀请亲友参加及摄像拍照等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