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积极实行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一)建立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各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报认定制度,对认定者给予重点帮扶,及时接受其就业援助申请。各区、各部门要将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提供重点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被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通过求职登记、专项培训、重点指导、岗位推荐等方式,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九、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毕业生就业的部署上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保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人社、教育、财政、科技、工商、税务、公安、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各负其责,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人事部门要牵头制定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
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时报道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表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先进集体以及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先进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