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充分发挥我市重大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积极鼓励我市各重大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聘用毕业生参与研究的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支付办法按科技部等部门《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执行。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继续推进“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高校要整合发挥学校教务、科研、就业、学生工作、学生社团等系统的资源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因地制宜,推行创业项目,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提升创业能力。积极联系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孵化,扶持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实践活动。
(二)各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组织,为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群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同时,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工作。对于在本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微利项目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探索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进一步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的成功率。
(三)工商、税务部门要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登记“绿色通道”。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扶持。
(四)各部门要通力合作,不断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扶持各项政策。同时,要全面落实省里为应对金融危机实行的“五减四降三补”政策,鼓励和扶持困难企业稳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
(五)为毕业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失业登记服务,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