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强化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图纸审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验检测、咨询评估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认真执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五、健全工程建设法规制度
(十六)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领域法规制度。一是根据新出台政府引资条例(海府办〔2011〕150号),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二是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管理,完善勘察、涉及、建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选择机制,研究制定有效防止围标,串标,挂靠的制度。三是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工程监理水平。
(十七)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领域联席会议制度。一是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建立定期通报、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体系,及时互通信息,整合监管资源,节约监管成本,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建立监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联体防控体系,防患于未然。通过联席会议创造一条顺畅的信息通报、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通道,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科学规范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严格落实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纪检、检察、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联系,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注意通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发现案件线索,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大案要案。深挖细查工程建设领域违规问题背后隐藏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严肃查办在土地审批、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渎职侵权等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经济利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从严惩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在依法查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各部门要选择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研究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原因,创新制度,堵塞漏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认真总结案件查办工作经验,对查办案件工作薄弱单位,特别是“零案件”的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促进查办案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