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项目审计和监督。一是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核或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决算手续;二是补强审计环节的薄弱部分,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不做财务决算只做工程决(结)算、只做工程结算不做决算或没有工程决(结)算审计的内容进行清理;三是建立健全审计、稽查部门沟通机制,推行群众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民生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
(十二)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继续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执行投资管理程序,禁止违反规律盲目压缩工期。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备案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
(十三)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算等手续,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验收职责,对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不得简化程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
(十四)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一是要以安全生产责任书为核心,进一步强化行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加强工程建设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现场“三违”行为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二是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严肃查处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高大墙体砌筑和地下管线开挖、维护等事故易发频发环节,要严格落实方案评审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严格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三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建设项目的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工程建设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备专业配套、数量充足的监督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