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加强招投标执法监督。一是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按照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招投标结果的公正、公平。二是加大对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制度、招标投标资料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加强工程建设资质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项目法人、投标人、代理(代建)机构和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行为,积极推动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建设。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违法企业和个人行为记录。三是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人员、代理机构的自律和监管,有效杜绝违反交易操作规程、故意泄露交易秘密等行为的发生,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规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八)规范项目投资管理。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包括重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项目咨询评估及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发改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未经咨询评估的,市发改部门不予批准。二是扎实做好政府项目投资管理。由市财力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收入的规模和实际财力的情况,按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投资计划,确保投资计划不超出财政保障水平。三是必须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施工代建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可研批复的范围。工程概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和增加概算,超概算10%以内的,报市发改部门审批,超过概算10%以上,由市发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政府按程序审批。
(九)严格项目资金监管。一是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定期考核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是严格按照项目的进度拨付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三是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做到项目分账核算、专户管理;四是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避免资金被挤占、挪用或截留;五是按照“财政管钱,部门管事”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监督责任,规范资金的拨付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根据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额度及融资贷款额度进行编制,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预算编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安排拨付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