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
(海府办〔2011〕2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31号)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
(一)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要按照《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为避免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项目“开工急”等问题,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应当做到提前规划,未雨绸缪,提前进行立项,可研、用地等手续报批的前期工作,做到手续未完成不能开工建设;国土部门要加大国有土地储备力度,确保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住建部门应强化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质量、安全、报监等条件的审查、审核,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规划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划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进行。特别是重大工程和直接关系民生的项目,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编制、论证、咨询、审查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时效性、和严肃性。
(二)加强项目审批管理。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一是进一步优化立项、可研、环评、用地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尝试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审批作用。二是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三是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建立工程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健全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三)实行项目储备制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加强储备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各相关部门上报项目及当年融资情况、城市发展总体布局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筛选后进入项目储备库,并委托前期代理单位开展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