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工程勘察事前报告和提前送审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2011]61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规范我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行为,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和《关于
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我市决定实行工程勘察事前报告和提前送审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勘察事前报告制度。勘察企业应在工程勘察项目开工前3日,持《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报告表》(见附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拟开工勘察项目情况,五城区(锦江、武侯、金牛、青羊、成华)项目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实行勘察报告提前送审制度。建设单位应将勘察文件(含详勘、补勘及《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报告表》复印件),在送交设计单位使用前提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交付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使用。
三、审查机构应在勘察文件审查合格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含勘察合同、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勘察文件审查报告及《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报告表》复印件。
四、设计企业应督促建设单位将勘察文件提前送审,并根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五、同一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提前审查与主体工程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原则上由同一审查机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