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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在我区商务领域深入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四)诚恳规范服务。具有以客为尊,服务至诚的服务理念。制定覆盖售前、售中和售后全过程服务标准,严格践行服务承诺,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广告信息真实、准确,不误导和欺诈消费者。
  (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人为本,善待员工,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厉行节约,倡导环保。严格遵守经营、生产规程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和劳动者人身、财产安全。
  (六)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舆论监督。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和支持。
  六、组织领导
  商务厅信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统一领导,商务厅信用办负责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对全区创建工作统一部署和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行业协会和各地州(市)的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创建活动中成功经验和教训,宣传表彰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商务部商秩字〔2009〕10号文件和自治区商务厅文件精神,负责本地创建活动方案制定及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试点单位的创建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商务厅报送本地州(市)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推荐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行业协会和有关商业街、批发市场管理机构是创建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者,主要负责制定本行业或单位创建程序和标准,组织业内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商务部统一规格的:“诚信经营”示范店(企业)、“诚信经营”示范街、“诚信经营”示范市场标牌,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七、奖惩办法
  每年对组织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单位要进行检查指导,对领导重视、措施有力、组织严密、成效明显的单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授予行业“诚信经营”示范店(企业)的单位,除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管理机构要予以授牌以外,自治区商务厅和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策优惠、参加会展等方面对“诚信经营”示范企业优先考虑和扶持,同时,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将对各地授予的示范企业进行网上公示,供公众查询。
  各行业协会和商贸管理机构对“诚信经营”示范企业实行要实行动态管理,如出现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要及时取缔示范单位资格,取消其所享受的政府优惠扶持政策,并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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