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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在我区商务领域深入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五)坚持发挥商贸流通行业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创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四、范围标准
  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种经济成分,且具独立核算,有相对固定营业场所,直接面对消费者服务的三类市场主体:
  一是各类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美容美发畜禽屠宰、汽车流通、酒类流通、成品油流通、拍卖、典当等行业的企业。
  二是各类购物、餐饮、老字号、专业产品、特色经营集中的商业街。
  三是各类综合和专业性交易市场。
  参与创建活动的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注册,营业年满两年以上,有法人执照和营业执照。
  2.依法持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3.经法定机构证明,企业注册资金真实、合法、无谎报、无资金抽逃等行为。
  4.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专项经营许可证。
  5.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核准范围,无超越经营范围行为。
  6.依法纳税,无偷税漏税行为。
  7.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8.企业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真实、准确、无虚报行为。
  各行业协会、商会、市场开办和管理单位要根据行业情况制定“诚信经营”示范店(企业)、街、市场标准,并以表格形式细化,向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后,通过一定形式向参与创建活动的市场主体公布,作为参与创建活动的市场主体的参评依据。
  五、主要内容
  参与创建活动的市场主体开展围绕以下六个方面的创建活动:
  (一)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依法纳税。
  (二)诚实守信。制定商品质量长效管理规范,商品资证齐全,严格质量准入,品真质优;商品合理定价,质价相符,统一标签,明码标价,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严格遵守合同,履约践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杜绝侵权事件发生,培育和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三)制度健全。在质量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品牌管理、危机管理、发展规划等方面制定完整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监督保障措施完善,职责明确,奖惩分明。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并不断开拓创新。能够将供应商和客户关系管理、产品质量控制、信用风险控制、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或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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