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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1)受自治区商务厅委托,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本地区各县(市)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站建设等有关工作;
  (2)接受、处理自治区商务厅转交以及在互联网接收涉及本地区流通领域范围内的在线举报投诉;
  (3)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指导服务;
  (4)承担举报投诉和商务行政执法等数据的统计、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
  (5)采集、上报危害本地区商务行政管理秩序的突发事件、国内外贸易中的异常情况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重要信息。
  3.设立县(市)级12312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站。县级12312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站,在自治区商务厅和地州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作为上级和本单位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与地州级12312服务中心联系的工作站。主要负责:
  (1)接收并处理涉及本县商务领域方面的来信来访;
  (2)接收地州级12312服务中心转交本级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处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3)通过地州级12312服务中心,及时上报需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处理的案件;
  (4)采集上报扰乱流通秩序的突发事件,报送有关执法数据和信息。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12312中心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完整的举报投诉信息分流、转交、办理、反馈流程,保证各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1.建立信息分流机制,确保12312中心接收举报投诉、采集相关信息后,按管辖区域和职能分工及时转交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处(科)室或商务执法机构处理。
  2.建立内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商务部门相关处(科)室、商务执法机构及12312中心间的协作配合,及时办理举报投诉案件,反馈执法数据。
  3.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区域间及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保障跨区域、跨部门举报投诉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办理。
  4.建立流转督办机制,进一步建立12312举报投诉流转、案件督办、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机制,形成完整科学、规范的举报投诉案件分流、转交、办理、反馈流程。
  (三)建立信息化支撑服务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后台支撑服务系统,为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提供电子数据信息传输通道。
  1.建设自治区中央后台支撑服务系统。按照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和12312举报投诉中心运行要求,建立自治区中央数据库,以及举报投诉流转、公文传输、语音呼叫、集中管理等子系统,实现数据统计汇总、综合分析、分类查询等功能,构建信息化工作网络,为全区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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