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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信用交易和相关的信用服务领域。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是商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商信用字〔200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1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推动自治区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现将《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为有效治理商务领域违规失信行为,改善市场环境,扩大社会消费;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有效促进商务部门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加强自治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商务诚信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建设“诚信新疆”为目标,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把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作为商务工作的重要任务全力推进,有效整治违规失信,改善市场环境,扩大社会消费;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有效促进商务部门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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