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问题,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问题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各级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举报后,要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上一级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4.1.2 信息报告
4.1.2.1 责任报告单位。
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含养殖-屠宰-加工-配送环节),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所有公民。
4.1.2.2 责任报告人。
发生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问题单位的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所有公民。
4.1.2.3 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
(1)发生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问题的单位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所有公民发现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问题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报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的,应在接报后立即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2)接到报告的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责任,应根据不同的级别,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地州市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和地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4)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自治区商务厅报告。
(5)对重大和较大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责任的首报信息, 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问题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和较大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县(市、区) 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直接向自治区、地州市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4.1.3 报告内容
(1)首报内容。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等。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变化的原因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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